政府采购信息网(caigou2003.com)获悉,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:某供应商因在3个月内,向省内提出20起投诉案件,均因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,投诉事项不成立”被驳回投诉。依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94号 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“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,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”的规定,该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。
以下为原文——
行政处罚决定书
黑财行罚〔2024]155 号
当事人:哈尔滨市南岗区增易商贸行
地址: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108号海富金棕B区9号楼2层1号
我厅在办理信访案件时,发现2024年4日23日至7月25日期间,你商贸行在黑龙江省范围内提出的20起投诉案件均因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,投诉事项不成立”被驳回投诉,属于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94号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“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査无实据的”情形。
以上事实有省内相关财政部门对你商贸行作出的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》和你商贸行的《调查(询间)录》等在案佐证。
经研究,依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94号 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“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,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”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将你商贸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,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黑龙江省财政厅
2024年9月12日